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甘肃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作用,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议事要求,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负责牵头,省审计厅负责联络协调相关工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和省政府国资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条 联席会议设立成员组。成员组组长(联席会议召集人,下同)由省委或省政府领导担任,成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设联络人一名,由省审计厅厅长担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省审计厅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构合署办公,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关的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省审计厅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四条 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变更。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交流通报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五)指导和管理省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六)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向省审计厅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五)对省审计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根据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省审计厅;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负责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向省审计厅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五)对省审计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六)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运用经济责任审计典型案例对领导干部开展经常性教育;研究分析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提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的意见和措施;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署;
(七)对下级组织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三)对省审计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根据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署;
(五)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三)参与研究提出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并负责将计划草案报请省人民政府省长审定;
(四)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五)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主送委托审计部门,抄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被审计领导干部为省人大或其常委会任命的)、省政府,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分析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省属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研究提出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二)向省审计厅介绍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被审计省管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有关经营管理等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会;
(四)对省审计厅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将省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省属企业绩效评价,以及加强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省审计厅;
(六)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召开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组组长确定,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员可以向联席会议成员组组长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联席会议成员组组长确定。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员,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由联席会议成员组组长主持,联席会议成员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制定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重大决策, 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听取省审计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可以采用传批的形式决定。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因工作需要正式行文时,可由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也可以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适用于联席会议制定、印发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向全省通报涉及经济责任审计发展全局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联合行文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以省审计厅名义行文的,由省审计厅厅长签发,适用于联席会议向各成员单位传达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通报联席会议全体会议精神、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向市(州)、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和领导小组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以省审计厅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签发,适用于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工作,转发全国、全省各地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或经验总结,通报全国、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印发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2年7月甘肃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甘肃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各部门职责》(甘审经责办〔200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