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审计人员保密守则

2017年10月12日 09:35 点击:[]

一、不泄露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工作和商业秘密。

三、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审计。

四、不使用无线或非保密的有线电话、传真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重要审计情况的信息。

五、不接触被审计单位的与审计事项无关的重要资料和情况。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审计中的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审计现场。

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标明国家秘密或申明属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资料。

八、不向亲朋好友通报重大审计项目的地点和电话号码。

九、不在审计现场接待与审计业务无关的人员。

十、不在审计意见书、决定下达前向被审计单位透露审计结果的内容。